问题一: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解读:(一)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二)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四)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问题二: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问题三:哪些情形属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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