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的报告(必须说明建设依据,建设内容,产业类型,建设规模,选址要求和项目用地、选址及土地利用情况等);
2.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发改/工信/园区管委会出具):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其他审批类项目或核准类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文件;
(3)备案类项目提供备案证明;
3.勘测定界报告(符合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套合现状地形图,坐标系为大地2000坐标系)
4.特殊情况:
(1)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符合占用条件的,补充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包括项目实地踏勘论证意见);
(2)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允许占用条件的,补充提供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补划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3)自治区级/国家级建设项目,补充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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